應納稅所得額 = 特許權使用費(不超過4000元) - 800元
應納稅所得額 = 特許權使用費(超過4000元)×(1 - 20%)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 20%
一、征收范圍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、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;其中,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,不包括稿酬所得。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復印件公開拍賣(競價)取得的所得,應按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劇本作者從電影、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,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,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非本單位人員與新聞出版單位人員合作的課題或學術論文 雖未發表但從合作單位取得的所得、個人取得的專利賠償收入等,均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二、稅率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適用20%的比例稅率。
三、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的計算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以實現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移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,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。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,減除費用800元;4000元以上的,減除20%的費用,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。
1、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×適用稅率
或應納稅額 = (每次收入額 - 800元)×20%
2、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
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×適用稅率
或應納稅額 = 應納稅所得額 ×(1 - 20%)×20%
四、關于"次"的認定
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。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,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,即合并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