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人民法院對查封、扣押、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價處理時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定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拍賣成交的,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:
拍賣成交價 | 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 | |
1 | 200萬元以下的 | 5% |
2 | 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 | 3% |
3 |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 | 2% |
4 |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 | 1% |
5 | 超過1億元的部分 | 0.5% |
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,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,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。